主旨:
本文简述法律概念,查询并参照有关著作,首先了解“法”、“律”和“法律”的一般说法和普遍认识,其次理解概念这一词语,最后综合“法的概念”、“律的概念”和“法律概念”。
正文:
一、“法”、“律”和“法律”这几个字词有很深的渊源,一般普通公众甚至法学的初学者对此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因为现代语言和法学已经不再从一般法律意义上进行刻意区分。但对于法律职业从业人员来说,其在思考法理、理解法律和运用语言的过程中,简单研究一下还是有一定必要性的。
法,在古代与刑通用,既有罚罪之意思,也有规范之意。法不仅象征公平,而且还有裁判的功能。法有明断曲直之意或神明裁判之威严。据王利明教授著作,“法”本身包含公平、正义的价值内涵,在我国古代,法写作“灋”。据《说文解字》记载:“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廌”意就是一头生性正直的独角兽,象征着公平或公正,可见,“法”本身含有“平之如水”“去不直”的正义观念。“法”字是三点水旁(从水),意思就是说,法要像水一样公平。法家主张,治理国家应当做到“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而“律”则侧重于强调法律规则的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师出以律”,“同律度量衡”,“律”包含“均布”的内涵,但并没有凸显“公平”“正义”等价值理念。事实上,我国古代的律在很大程度上是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其与抽象的“法”的概念并不相同。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考察古代“法”和“律”的区别,从古代的“律”到现代的“法律”,赋予了“律”一种价值追求,使其回归到了法的本来含义,使法的内涵更为丰富,因此,它能够发挥在治国理政中应有的作用,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
律,法也。~《尔雅·释诂》。律,在古代与法既有区别又有相通之处。律,本义一般认为是普遍遵循、效法的东西,古代常说律法、律令等词;律,还是规范人们行为的法令条文,现代可引申为纪律,比如大家耳熟能详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总之代表着一定的准则。至于他义,如音律、诗词格律等不在此述。据王利明教授著作,《说文解字》:“律,均布也。”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曰均布也。”所谓“均布”,就是“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即天下应该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则。“律”字原意指定音的竹笛,后来也指音乐的旋律、节拍,主要含义是稳定。“律”的含义确实有整齐划一、标准尺度统一的内涵。《周易》曰:“师出以律。”《尚书》曰:“同律度量衡。”商鞅用“律”字代替了“法”字,目的主要是为了阐明法律的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把法律解释为一种稳定的必须普遍遵守、执行的条文,即突出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稳定性、必行性。也就是说,秦始皇灭六国之后,不仅要车同轨、书同文,同时也要求法律制度的统一,因此,去法用律。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律是秦王朝大一统思想的体现,它表现了统一性、普遍适用性的内涵。与律不同,法虽然也强调规则的统一,但其内涵较为宽泛,也更为抽象。法在产生之初往往与赏罚等联系在一起。韩非子说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韩非子·定法第四十三》)法也可以作为君王治理国家的工具,如荀子主张:“法者,治之端也。”(《荀子·君道篇第十二》)。《商君书·修权》曰:“法者,国之权衡也。”法家主张,以法治国,任法去私,缘法而治,即认为“法”是一种治理国家的工具,能“定分止争”。法的内涵比较丰富,而律的意义则非常鲜明,即强调法律规则的统一性和普遍适用性。后来的大一统王朝的法律基本都沿用“律”这一名称。
法律,这个词,现代已无完全区分之必要,可引申泛指一切必须遵守的规则。我们知道,狭义的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即可。
二、概念的意思可以说是,思维的基本形式之一,反映客观事物的一般的、本质的特征。人类在认识过程中,把所感觉到的事物的共同特点抽出来,加以概括,就成为概念。概念的侧重点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产物。
内涵与之相区别,其意思可以说是,一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属性的总和,也就是概念的内容。内涵的侧重点是概念的内容。
定义与之相区别,其意思可以说是,对于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而简要的说明。定义的侧重点是对名称和术语的含义加以描述,作出明确的规定。
含义与之相区别,其意思可以说是,(词句等)所包含的意义。含义的侧重点是(词句等)所包含的意义。
三、法的概念,是法学术语,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体系。我们研究社会主义成文法法理理,从马克思主义对于法的本质出发,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科学的分析,简单理解即可。关于法的概念,剥削阶级法学家提出了许多不同的说法,形成许多学派,但由于历史条件和阶级条件的局限,他们的概念不可能揭示法的本质,至多只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的某些形式特征。只有马克思主义法学者揭示了法的本质和法的特征,从而提出了法的科学概念。法的本质首先反映法的阶级性,法的本质最终反映法的物质制约性。特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决定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的意志统一为国家意志,国家意志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上升为国家法律。
律的概念,中国汉字,意为具体的规则,表示约束,这就是现代社会中为什么称律师,而不是法师,因为律师有以其特有的专业身份具体实施法律规则之属性定位。据王秀丽教授著作,根本大法~律,
自西汉以后,“律”成为法律中居于核心地位的基本法律形式,一直沿袭至清末。当时所谓法律,在很多情况下都是指律典而言。律,本意指乐律,后引申为约束人们的行为,以便达到一个统一标准的规范及法规。公元前361年,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实行变法运动,改“法”为“律”。“法”强调公平正直、一平如水,而“律”则更讲求标准与约束,束而后入律。《商君律》改法为律,成为中国历代律典的鼻祖。
法律概念,其与法律的概念不是一回事,其是法律体系中的基础元素,其重点是在法律,其是构成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基础,是理解和运用法律的关键。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广义的说是对法律名词的一种统称。它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基石,通过法律概念,人们可以理解和把握法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法律概念与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同等重要,它们共同构成了法律体系的基石。法律概念是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基础,而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则是法律概念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和体现。在法律实践中,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概念对于正确适用法律、维护法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法律概念也可以说是指任何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法律规范,无论是法律规则还是法律原则,他们都是由法律概念组成的。现代法律中有很多种法律概念,根据法律概念的定义要素之间的关系的不同,可以区分为分类法律概念和类型法律概念。常见的较好理解的是分类法律概念,其常以“和”“并且”等词语联结,形成累积式分类法律概念。分类法律概念亦常以“或”“或者”等词语联结,形成选择式分类法律概念。综合说,分类法律概念的所有定义要素,对于实现该概念而言实属必要而充分,其定义要素之中不存在可分级的要素。而类型法律概念不太好理解,我们强行记忆类型法律概念的定义要素之中,含有可分级的要素,即可。另根据法律概念的功能不同,可以分为描述性法律概念,评价性法律概念和论断性法律概念。描述性法律概念,是描述事实的概念,既然是描述,那么具有描述性法律概念的词句就存在真假之别。评价性法律概念,是以一种特殊的额方式指涉被评价的事实,既然是评价,那么含有评价性命题语句就不存在真假之别。论断性法律概念,是基于对某个事实的确认来论断另一个事实的存在,我们可以将其简单对号入座为民法上的推定概念和刑法上的罪责概念,如此有助于法律概念的理解与运用。
法业法律网 法业律师事务所 王见龙律师